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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索引号: 00432464-3-35-30/2017-1225001 公开目录: 权力清单 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25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政务大厅 文 号:  

公共服务事项类别汇总
一、创新创业方面
1、政策支持类
序号 实施 主体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 标 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1 国税局 设立、变更、停复业登记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纳税人 不收费 1个工作日 即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2 国税局 注销登记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纳税人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3 国税局 税收优惠备案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纳税人 不收费 按程序流程备案 1个工作日受理,按规定时限备案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4 国税局 纳税信用评价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纳税人 不收费 按程序流程审批 按程序流程审批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5 国税局 纳税申报征收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纳税人 不收费 1个工作日 即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6 国税局 发票发售、代开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纳税人 不收费 即时 即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7 国税局 投诉举报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纳税人 不收费 按程序流程处理 按程序流程处理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8 国税局 纳税宣传、培训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纳税人 不收费 适时 适时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9 经开区畜牧兽医总站 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 1.《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发现病死猪时,养殖场(小区)要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以及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由养殖场(小区)、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双方签字确认。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进行汇总审核,……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养殖场(小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核发补助,登记保存原始凭证,以便备查。” 2.《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鲁牧计财发〔2012〕28号)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 财政部门 不收费 即时办理 即时办理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0 "芝麻墩劳
保所" 公益性岗位补贴 "1.《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第八条:“(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或单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满后仍难以就业,且工作期间考核优秀的女性45周岁、男性55周岁以上的人员,经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公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对现行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标准(非全日制岗位除外)高于上述规定标准的,已纳入政策享受范围的人员可按原标准执行至补贴享受期满,新享受补贴政策人员按照新标准执行。”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公益性岗位收集与开发”。"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一年
一次"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11 "芝麻墩劳
保所" 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 "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对下列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一)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三)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八)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九)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2.《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6〕27号)第七条:“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2)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不能与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
3.《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报初审及报送”。"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一年
一次"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12 "芝麻墩劳
保所" 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四十三条:“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
2.《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第十七条:“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和择业期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不能与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
3.《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报初审及报送”。"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一年一次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初审报送
13 "芝麻墩劳
保所" 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新注册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5〕43号)“四、加大创业政策支持力度。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者,给予不低于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2.《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第十一条:“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人员,给予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由条件的市可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补贴标准不低于2000元。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4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第二十三条:“(七)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向企业注册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创业者身份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创业者本人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财务报表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企业注册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财务报表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3.《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协助创业补贴申报”、“协助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报”。"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一年一次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14 "芝麻墩劳
保所"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第十四条:“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等,以及用于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一年
一次"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初审报送
15 "芝麻墩劳
保所" 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第十二条:“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有条件的市对毕业年度的高等院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由各地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一年
一次"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初审报送
16 "芝麻墩劳
保所" 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金 《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6〕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金,包括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扶贫贴息资金’)和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扶贫担保资金’)。”第三条:“扶贫贴息资金是对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及吸纳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就业的各类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单位’)使用的创业扶贫担保贷款给予贴息的资金。贫困户及贫困人口由各级扶贫办审核认定。”第四条:“扶贫担保资金是由省市两级自愿从现有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中筹集整合组成,为贫困户和单位申请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资金。”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初审报送
17 "芝麻墩劳
保所"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及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 《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及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初审报送
18 "芝麻墩劳
保所"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 1.《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1〕7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财政专项资金。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对符合规定条件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使用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贴息;(二)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增长达到一定比例的给予风险补偿;(三)对年度新增小额担保贷款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第十三条:“借款人和小企业须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承办担保机构审核确认意见,向经办银行提出办理贴息贷款申请。”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初审报送
19 "芝麻墩劳
保所" 就业见习补贴 《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1〕55号)第二十条:“就业见习补贴。对企业(单位)吸纳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由见习企业(单位)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企业(单位)可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8号)有关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提供实际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和大学毕业证复印件、企业(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一周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初审报送
20 "芝麻墩劳
保所"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变更申请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03〕11号):“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 经济比较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市,应直接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针对各地城市社区建设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在一定时期内,部分社区组织不够健全的市,在相对独立的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可以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确定或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管理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此类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并与其签订对企业退休人员委托管理服务协议书,明确其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职责。对部分社区组织不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县(市、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进行管理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企业原有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设施一并移交当地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的退休人员,原则上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3.《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社会化管理服务 社会化日常管理”。"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21 "芝麻墩农
经站 " 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 " 1.《关于印发〈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种植字〔2012〕3号)“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高附加值经济作物和集体公益林等其它险种的保险工作,保费补贴由各地自行承担。”
2.《山东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鲁财金〔2008〕41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是指对有关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特定农作物的种植业保险业务,各级财政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提供的补贴。”" 农户、合作社、家庭农场 县保险公司、县农业局 不收费 "一年
一次" "一年
一次" 依申请服务 "资金
补贴"
22 "芝麻墩农
经站 " 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 《关于拨付2015年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资金的通知》(鲁财建〔2016〕7号)“……(二)有条件的县要组织乡镇统计站、经管站、农技站及相关人员,采用集中人员联合办公等方式,高效率、高质量完成基础数据录入、审核工作。” 农户、合作社、家庭农场 镇财政所、县农业局 不收费 "一年
一次" "一年
一次"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23 "芝麻墩农
经站 " 小麦“一喷三防”补助 《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小麦“一喷三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财字〔2016〕12号)“二、补助范围、对象、标准和方式(四)补助方式 补助方式可选择物化补助或资金补助,鼓励采用物化补助。采取物化补助的,要切实做好农药政府采购和分发工作……。三、组织实施(三)核查面积 项目区内的村组要对‘一喷三防’情况进行登记造册,由村委会审核,经乡镇复核汇总后上报县级农业部门……”。 农户、合作社、家庭农场 县农业局 不收费 "一年
一次" "一年
一次" 依申请服务 资金(实物)补贴
24 "芝麻墩农
经站 "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 1.《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三、切实做好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各项工作。1.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具体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密切部门合作,确保工作任务和具体责任落实到位,确保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相应的组织管理经费,保障各项工作的有序推进。”
2.《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鲁财农〔2015〕26号)“调整完善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以下简称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结合我省补贴工作情况,我省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根据中央要求,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具体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确保工作任务和具体责任落实到位,确保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农户、合作社、家庭农场 镇财政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 不收费 "一年
一次" "一年
一次" 依申请服务 "资金
补贴"
25 农业站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 1.《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通过)第二十七条:“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关于做好2016年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鲁农机计字〔2016〕7号)“确定对深松机、粮食烘干机、免耕播种机、水稻插秧机、棉花收获机、花生联合收获机及青饲料收获机实行应补尽补,敞开补贴。把与深松机配套购买的100马力以上的大型拖拉机作为补贴重点,优先满足农民需求。……补贴额度在2000元以下的机具,各县(市、区)可自主确定是否补贴。各级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坚持先申请后购机的操作流程,严禁透支补贴资金额度。”" 农户、合作社、家庭农场 县农机局 不收费 即时办理 即时办理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26 "朝阳街道
人社所 " 公益性岗位补贴 " 1.《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第八条:“(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或单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满后仍难以就业,且工作期间考核优秀的女性45周岁、男性55周岁以上的人员,经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公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对现行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标准(非全日制岗位除外)高于上述规定标准的,已纳入政策享受范围的人员可按原标准执行至补贴享受期满,新享受补贴政策人员按照新标准执行。”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公益性岗位收集与开发”。"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一年
一次"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27 "朝阳街道
人社所 " 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新注册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5〕43号)“四、加大创业政策支持力度。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者,给予不低于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2.《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第十一条:“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人员,给予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由条件的市可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补贴标准不低于2000元。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4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第二十三条:“(七)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向企业注册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创业者身份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创业者本人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财务报表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企业注册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财务报表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3.《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协助创业补贴申报”、“协助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报”。"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一年一次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28 "朝阳街道
人社所 "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第十四条:“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等,以及用于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一年
一次"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初审报送
29 "朝阳街道
人社所 "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及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 《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及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初审报送
30 "朝阳街道农
技站"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 1.《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三、切实做好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各项工作。1.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具体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密切部门合作,确保工作任务和具体责任落实到位,确保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相应的组织管理经费,保障各项工作的有序推进。”
2.《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鲁财农〔2015〕26号)“调整完善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以下简称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结合我省补贴工作情况,我省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根据中央要求,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具体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确保工作任务和具体责任落实到位,确保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农户、合作社、家庭农场 区财政局、区农林局 不收费 "一年
一次" "一年
一次" 依申请服务 "资金
补贴"
31 经开区畜牧兽医总站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1.《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八条:“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该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2.《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196号)第七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是指用于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支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市财政局 不收费 无 每年1次 主动服务 政策支持
32 经开区畜牧兽医总站 森林抚育补贴 《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八条:“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二) 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无 不收费 无 无 主动服务 政策支持
33 经开区畜牧兽医总站 全国和省级“一村一品”示范村镇推荐 " 1.《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五)推动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深入实施“一村一品”强村富民工程,支持专业示范村镇建设,为龙头企业提供优质、专用原料。”
2.《山东省一村一品示范村镇认定管理办法》(鲁农产业字〔2013〕7号):“三、申报和认定程序,市一村一品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排序,以正式文件推荐上报省农业厅。”" 村、镇 无 无 无 无 依申请服务 政策支持
34 经开区畜牧兽医总站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鲁财农〔2015〕26号):“调整完善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以下简称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结合我省补贴工作情况,我省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根据中央要求,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具体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确保工作任务和具体责任落实到位,确保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种粮农户 区财政局 无 无 即时办理 主动服务 资金补贴
35 经开区畜牧兽医总站 高效特色农业发展项目推荐 《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高效特色农业发展平台项目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快全省高效特色农业发展,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 2016年我省启动涉农资金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整合中央和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果菜产业)、中央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补助资金、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资金、现代农业示范区资金、省级农业科技发展资金等,搭建高效特色农业发展平台,集中支持高效特色农业产业项目,示范引领我省农业现代化水平快速提升。...二、建设内容:高效特色农业发展平台项目分为高效特色农业发展项目和高效特色农业扶贫项目,须按照要求分别申报。...” 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 区财政局 无 无 无 依申请服务 政策支持
36 经开区畜牧兽医总站 农业保险补贴 " 1.《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2012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2.山东省农业厅、财政厅、金融办、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种植字〔2012〕3号)“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高附加值经济作物和集体公益林等其它险种的保险工作,保费补贴由各地自行承担。”
3.《山东省农业保险新增补贴品种实施方案》(鲁农种植字〔2013〕16号):“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根据情况自行自主开展其他特色险种试点,积极探索多样化的农业保险模式。 (二)积极安排资金,落实财政补贴。对新增农业保险品种的补贴标准和分担比例,省财政厅将另行下文。”" 参保农民 区财政局 无 无 每年一次 主动服务 资金补贴
37 经开区畜牧兽医总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2003年11月14日发布,2004年1月1日施行)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农民群众 无 无 无 无 依申请服务 政策支持
38 经开区畜牧兽医总站 临沂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审核申报和监测 《临沂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办发〔2008〕57号)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第六条 “暂时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但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也可纳入申报范围。”;第九条“申报程序:(一)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县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推荐单位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三)所在各县区农业主管部门报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农业局推荐(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第十条“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一)市农业局组织有关专家,按照所报材料会审评议后,据实确定合格名单报市政府审定。(二)市政府审定后,公布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并颁发匾牌与证书。” 农业企业 无 无 无 无 依申请服务 政策支持
39 经开区畜牧兽医总站 推荐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 《关于印发<临沂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 >的通知》( 临农经管字〔2015〕17号)第七条:“市级示范社每年评定一次。”具体工作中,县农业局会同县财政、林业、畜牧、农机、水利、供销等县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采取自下而上申报推荐的办法,每年推荐一批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 农民合作社 经发局、财政局、水利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外事局、金融局 无 无 无 依申请服务 政策支持
40 经开区畜牧兽医总站 推荐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 《关于印发<临沂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农经管字〔2014〕14号 )第三条:“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遵循“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公开公平、择优认定”原则。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全市每年认定50家,并对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监管。”具体工作中,县农业局会同县工商局,采取自下而上申报推荐的办法,推荐一批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 家庭农场 市场监管局 无 无 无 依申请服务 政策支持
41 经开区畜牧兽医总站 沂蒙乡村之星选拔 《沂蒙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0〕6号)第三条:“沂蒙乡村之星的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充分考虑生产型、经营型、技术服务型、社会服务型和技能带动型农村实用人才的不同特点,重点从农业特色产业、优势产业中选拔产生。” 农村实用人才 党工委组织部、财政局 无 无 每年一次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42 经开区畜牧兽医总站 农机购置补贴 1.《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通过)第二十七条:“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5﹞6号):“六、工作措施(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地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投诉调查处理和督办等工作。”3.《关于做好2016年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鲁农机计字〔2016〕7号):“确定对深松机、粮食烘干机、免耕播种机、水稻插秧机、棉花收获机、花生联合收获机及青饲料收获机实行应补尽补,敞开补贴。把与深松机配套购买的100马力以上的大型拖拉机作为补贴重点,优先满足农民需求。……补贴额度在2000元以下的机具,各县(市、区)可自主确定是否补贴。各级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坚持先申请后购机的操作流程,严禁透支补贴资金额度。”     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区财政局 不收费 无 《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规定:12月底全部完成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和资金结算。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获得农机购置补贴须由购机者提出,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审核确定。
43 人事管理科 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审核 《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试行)》(鲁人社发〔2015〕63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需要享受本规定绿色通道服务的,应当填写《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审核认定申报表》(附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上报行业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报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后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无 不收费 无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政策支持
44 人事管理科 国家和省级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申报 《山东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管理办法》(鲁人发〔2008〕6号)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的消化、吸收、推广和创新,使之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对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取得显著成果并在示范推广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命名为“山东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第八条:“示范基地申报(一)各市人事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示范基地申报工作,于每年7月31日前将当年申报材料报送省人事厅。” 符合《山东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管理办法》(鲁人发〔2008〕6号)规定的单位 无 不收费 无 按照省厅通知要求申报 依申请服务 政策支持
45 区社保处 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核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09年11月修订)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对下列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一)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三)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八)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九)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三条“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 区财政局 不收费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46 区社保处 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核 1.《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第七条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企业 区财政局 不收费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47 区社保处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审核 《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第八条:“(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或单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满后仍难以就业,且工作期间考核优秀的女性45周岁、男性55周岁以上的人员,经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公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设置辅助性、非营利性、临时性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行政事业单位 区财政局 不收费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48 区社保处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申领发放 1.《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一条“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区直农民合同制失业人员 无 不收费 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核 10日内审核,次月兑付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49 区社保处 职工医疗待遇办理 1.《临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临政发〔2000〕42号); 正常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人员 无 不收费 30个工作日 3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2、法律和信息咨询类
1 "梅家埠街
道司法所" 民间纠纷调解 " 1.《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通过)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三十四条:“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2.《民间纠纷处理办法》(1990年4月司法部令第8号)第二条:“司法助理员是基层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处理民间纠纷的工作。”第七条:“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第十五条:“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时,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第十七条:“经过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议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处理决定。”" 公民、法人 县司法局、派出所、检察室、法庭 不收费 无 无 主动服务或依申请提供 直接提供
2 "芝麻墩劳
保所" 就业政策、法律、法规咨询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三十一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免费向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律、法规咨询……”。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即办件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3 "芝麻墩司
法所" 民间纠纷调解 " 1.《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通过)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三十四条:“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2.《民间纠纷处理办法》(1990年4月司法部令第8号)第二条:“司法助理员是基层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处理民间纠纷的工作。”第七条:“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第十五条:“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时,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第十七条:“经过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议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处理决定。”" 公民、法人 县司法局、派出所、检察室、法庭 不收费 无 无 主动服务或依申请提供 直接提供
4 "朝阳街道司
法所" 民间纠纷调解 " 1.《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通过)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三十四条:“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2.《民间纠纷处理办法》(1990年4月司法部令第8号)第二条:“司法助理员是基层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处理民间纠纷的工作。”第七条:“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第十五条:“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时,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第十七条:“经过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议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处理决定。”" 公民、法人 区司法局、派出所、检察室、法庭 不收费 无 无 主动服务或依申请提供 直接提供
5 "朝阳街道
人社所 " 就业政策、法律、法规咨询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三十一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免费向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律、法规咨询……”。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即办件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6 经开区畜牧兽医总站 林业普法宣传教育 《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普法办〔2016〕2号)第四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推动各行业、各单位结合行业特点和特定群体的法律需求,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无 不收费 无 每年1次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7 经开区畜牧兽医总站 全民义务植树宣传 "1.《《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十一条:“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2.《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国发〔1982〕36号):“一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均应成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的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各级绿化委员会由当地政府的主要领导同志,以及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的负责同志组成。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同级政府的主管部门,不另增加编制。二、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和推动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本实施办法,宣传全民植树,绿化祖国的重大意义。同时,要努力做好调查研究、规划安排、苗木培育、技术训练等准备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植树运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绿化委员会成员单位 不收费 无 每年1次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8 经开区畜牧兽医总站 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教育 "1.《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林业部发布,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活动。每年四月二十三日至二十九日为省‘爱鸟周’,十一月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2016年7月修订)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无 不收费 无 法定宣传日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9 经开区畜牧兽医总站 保护野生植物宣传教育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保护野生植物的宣传教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识,提高公民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无 不收费 无 每年1次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二、日常生活方面
1、公共教育
1 经开区畜牧兽医总站 畜牧兽医普法宣传 《农业部提出深入推进农业法治建设的意见》(农政发〔2015〕1号):“11.加强农业普法宣传。以农业投入品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农业资源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法律法规为重点,采取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农村干部群众和涉农生产经营者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无 不收费 无 每年结合工作实际开展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2、劳动就业
1 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 《关于进一步简化全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49号)“毕业生到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手续由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毕业生到省内驻济以外的中央驻鲁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手续由单位所在设区的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毕业生到驻济的中央驻鲁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省外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手续仍由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符合办理条件的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 无 不收费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2 人事管理科 省、市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申报 " 1、《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1〕62号)第九条:“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逐级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人选。在推荐过程中,应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增加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第十条:“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中央驻鲁单位人事管理机构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经市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中央驻鲁单位审定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3〕27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无 不收费 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按省规定的时限,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一般在10月份前后完成 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按省规定的时限,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一般在10月份前后完成 依申请服务 政策支持
3 区社保处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发放 1.《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通过)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区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无 不收费 15日内审核,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发放补贴 15日内审核,次月兑付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3、就业技能培训类
1 "芝麻墩劳
保所" 就业援助 "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对下列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一)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三)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八)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九)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就业援助”。"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一年两次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2 "芝麻墩劳
保所" 组织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全民创业能力,对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进行创业培训。”
2.《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鲁人社发〔2014〕2号)“三、突出培训重点 进一步打破省内地域限制、部门限制。对有就业创业愿望和能力的全体城乡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重点对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大学生)、城乡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企业在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和即将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3.《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组织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一年两次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初审报送
3 "芝麻墩劳
保所" 职业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1.《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第五条:“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口)、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刑期不足两年的)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一)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符合条件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根据不同培训职业(工种)的成本、紧缺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农村贫困人口开展的短平快培训补贴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具体标准可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六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确定。”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协助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报”。"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一年
一次"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初审报送
4 "朝阳街道
人社所 " 就业援助 "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对下列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一)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三)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八)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九)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就业援助”。"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一年两次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5 "朝阳街道
人社所 " 组织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全民创业能力,对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进行创业培训。”
2.《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鲁人社发〔2014〕2号)“三、突出培训重点 进一步打破省内地域限制、部门限制。对有就业创业愿望和能力的全体城乡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重点对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大学生)、城乡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企业在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和即将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3.《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组织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一年两次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初审报送
6 "芝麻墩劳
保所" 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 "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三十一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免费向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就业失业登记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7 "芝麻墩劳
保所" 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三十一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免费向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单位招聘登记、个人求职登记、职业介绍服务及信息管理、职业指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开发社区就业岗位”。"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即办件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8 "芝麻墩劳
保所"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就业援助卡》发放 "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四十二条:“……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援助卡发放》”。"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9 "芝麻墩劳
保所" "双零家庭认定及《就业援助卡》发放
" "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四十七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完善和实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岗位援助制度,确保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双零家庭认定、《就业援助卡发放》”。"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0 "芝麻墩劳
保所" 创业项目推荐 "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创业项目推荐”。"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1 "芝麻墩劳
保所" 灵活就业人员认定《就业援助卡》发放 " 1.《关于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19号)“二、认真做好灵活就业人员认定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重点针对上述人群,按照我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采用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申报、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初审、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复核的程序,如实填写《山东省灵活就业人员登记认定表》(见附件1),对灵活就业人员给予审核认定,并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灵活就业’,符合就业困难群体范围的同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栏目中注明……”。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2 "芝麻墩劳
保所" 企业退休人员补缴医疗保险告知 " 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03〕11号):“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 经济比较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市,应直接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针对各地城市社区建设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在一定时期内,部分社区组织不够健全的市,在相对独立的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可以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确定或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管理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此类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并与其签订对企业退休人员委托管理服务协议书,明确其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职责。对部分社区组织不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县(市、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进行管理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企业原有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设施一并移交当地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的退休人员,原则上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社会化管理服务 社会化日常管理”。"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3 "芝麻墩劳
保所" 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三十一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免费向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即办件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14 "芝麻墩劳
保所" 受理劳动用工单位违法违规投诉 《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配合监察执法工作 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完成书面审查、日常巡视检查、举报投诉专查、专项检查中的工作,发放检查通知,收集用人单位报送资料。”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5 "芝麻墩劳
保所" 劳动争议调解 "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2.《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劳动争议调解”。"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6 "朝阳街道
人社所 " 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 "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三十一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免费向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就业失业登记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7 "朝阳街道
人社所 " 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三十一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免费向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单位招聘登记、个人求职登记、职业介绍服务及信息管理、职业指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开发社区就业岗位”。"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即办件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18 "朝阳街道
人社所 " 创业项目推荐 "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创业项目推荐”。"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9 人事管理科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5年8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专业技术人员 行业主管部门、继续教育基地 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或继续教育基地公示的收费标准 无 无 主动服务、依申请服务 其他 公需类、专业类培训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继续教育基地直接提供,高级研修项目由政府提供资金补贴
3、社会保障类
1 "梅家埠街道
民政办" 临时救助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公民 "
县民政局"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委托事项
2 "梅家埠街道
民政办" 医疗救助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2.《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60号)“城乡医疗救助服务规范”部分“四、服务部门 对农村五保、城乡低保等特定困难群众,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信息平台实施救助,县、乡两级民政部门负责资格审查;对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批。”" 公民 "
县民政局"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3 "梅家埠街道
民政办"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 " 1.《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鲁民〔2010〕62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要深入调查了解孤儿保障变化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号)“(一)妥善安置孤儿……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二)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孤儿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 。" 公民 县民政局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4 "梅家埠街道
民政办" 80周岁以上长寿老年人高龄津贴 " 1.《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鲁政〔2011〕54号)第二条:实行高龄津贴。将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现行经费负担渠道解决。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高龄津贴补贴范围扩大到80周岁以上老年人。
2.《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为全省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鲁民〔2013〕6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要求,报经省政府研究同意,自2013年10月1日起为全省80周岁以上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三、发放程序(一)申请、审批程序1.申请。凡具有享受高龄津贴资格的老年人,可由其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省80-99周岁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申请表》。老年人因身体原因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子女代为申请。无子女或子女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村(居)委会代为申请。经村(居)委会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从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从下个月起发放高龄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民 县民政局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5 "梅家埠街道
民政办" 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 1.《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2.《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四)会审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
3.《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60号)“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身份认定”部分“办理流程……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服义务兵役有效证明材料和养老保险情况等统一组织核查……”。" 公民 县民政局、武装部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6 "梅家埠街道
民政办" 参战退役人员身份认定审核 《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60号)“参战退役人员身份认定”部分“办理流程:①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填写《山东省参战退役人员登记审批表》。②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与审核。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参战退役人员登记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公民 县民政局、武装部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7 "梅家埠街道
民政办" 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身份认定审核 《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60号)“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身份认定”部分“办理流程:①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填写《山东省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登记审批表》。②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与审核。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登记审批表》,签署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公民 县民政局、武装部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8 "梅家埠街道
民政办"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 " 1.《军人抚恤条例》(2004年8月通过,2011年7月修订)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2.《关于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鲁民〔2008〕83号)“二、(二)乡镇民政部门初审。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登记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加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印章,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3.《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60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部分“办理流程:①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登记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公民 县民政局、武装部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9 "梅家埠街道
民政办" 在乡复员军人身份认定 " 1.《军人抚恤条例》(2004年8月通过,2011年7月修订)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60号)“在乡复员军人身份认定”部分“办理流程:①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在乡复员军人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公民 县民政局、武装部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0 "梅家埠街道
民政办" 伤残等级评定、补办 " 1.《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通过,2013年7月修订)第五条:“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六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2.《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60号)“残疾等级评定”部分“办理流程:①提交申请。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应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 公民 县残联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1 "梅家埠街道
民政办"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2号文件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7号)“二、主要内容(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三、申请和发放程序 (一)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申请。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被委托人可代为申请,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二)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公民 县民政局、县残联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2 "梅家埠街道
民政办"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2号文件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7号)“二、主要内容(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三、申请和发放程序 (一)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申请。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被委托人可代为申请,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二)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公民 县民政局、县残联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3 "梅家埠街道
民政办"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1.《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规定中央财政从2009年开始对残疾人轮椅车燃油给予适当补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对象为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
2.《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鲁财社〔2010〕73号)“四、补贴资金申报和发放程序 (一)下肢残疾人机动三轮车车主应向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公民 县残联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4 "梅家埠街道
民政办" 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补贴 " 1.《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通过,2008年4月修订)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2.《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国务院令第161号)第十八条:“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和其他费用。”
3.《山东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鲁政发〔2012〕24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第二十五条:“按照有关规定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和残疾人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等资助,保障其完成学业。”" 公民 县残联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5 "芝麻墩城
建办" 家庭住房困难救助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条:“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公民 民政局、规划所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6 "芝麻墩劳
保所" 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初审及报送 " 1.《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劳动部令第8号)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初审及报送”。" 法人或其他组织中的收益群体 无 不收费 无 无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7 "芝麻墩劳
保所"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领取 " 1.《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初审及报送”。" 法人或其他组织中的收益群体 无 不收费 无 无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8 "芝麻墩劳
保所"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1.《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参保登记”。"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即办件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19 "芝麻墩劳
保所" 居民养老保险保险费收缴 " 1.《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保险费收缴”。"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每年1-2月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20 "芝麻墩劳
保所" 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1.《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关系注销转移接续”。"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21 "芝麻墩劳
保所"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 1.《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待遇支付”。"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每月一次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22 "芝麻墩劳
保所" 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变更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23 "芝麻墩劳
保所" 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24 "芝麻墩劳
保所" 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关于印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35号)第二条:“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参加其他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衔接。”第三条:“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收过程中除获取相应的各类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外,由政府拨付一定数额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用于补贴参加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第五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共同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做好相关工作。”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6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25 "芝麻墩劳
保所"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37号)“一、城镇各类企业(含不在城镇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均应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也要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E46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登记”。"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初审报送
26 "芝麻墩劳
保所"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申报缴费 "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37号)“一、城镇各类企业(含不在城镇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均应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也要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协助办理申报缴费”。"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27 "芝麻墩劳
保所"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 1.《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鲁政办发〔2010〕50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就业的,按国办发〔2009〕66号和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规定办理。其中,参保人员从省外转至我省,在确定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地或待遇领取地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流动就业的,按本办法办理。”第四条:“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转移接续 服务对象范围界定:跨县(市、区)转移居保关系的参保人员”。"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28 "芝麻墩劳
保所"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申报 "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37号)“一、城镇各类企业(含不在城镇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均应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也要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退休申报”。"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每月一次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29 "芝麻墩劳
保所"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减员登记 "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37号)“一、城镇各类企业(含不在城镇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均应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也要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登记”。"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30 "芝麻墩劳
保所"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死亡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费、养老金个人账户继承领取 "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37号)“一、城镇各类企业(含不在城镇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均应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也要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第一条:“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
3.《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规定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每月一次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初审报送
31 "芝麻墩劳
保所"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二、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 在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参保登记”。"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每年10-12月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32 "芝麻墩劳
保所"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缴费 "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二、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 在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申报缴费”。"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每年10-12月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33 "芝麻墩劳
保所"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报销 " 1.《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当根据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转诊人员、异地急诊人员等不同人群的特点,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做好服务…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费用按规定实行直接结算的,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原则上先由就医地医疗保险基金垫付,再由参保地经办机构与就医地经办机构按月结算。对异地就医造成的就医地经办机构增加的必要工作经费,由就医地经办机构同级财政统筹安排。鼓励各地探索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等购买服务的方式,提高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和服务水平。”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零星报销结算初审”。"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每月一次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34 "芝麻墩劳
保所"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请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二、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 在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E55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慢性病监管受理”。"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35 "芝麻墩劳
保所"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每年一次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36 "芝麻墩劳
保所" 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领取 " 1.《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五、养老金待遇……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标准为500-1000元。具体数额和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承担。”" 公民 无 不收费 30日内 每月一次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37 "芝麻墩劳
保所" 建成区企业退休人员档案关系转移申请 " 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03〕11号):“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 经济比较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市,应直接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针对各地城市社区建设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在一定时期内,部分社区组织不够健全的市,在相对独立的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可以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确定或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管理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此类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并与其签订对企业退休人员委托管理服务协议书,明确其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职责。对部分社区组织不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县(市、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进行管理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企业原有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设施一并移交当地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的退休人员,原则上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社会化管理服务 社会化日常管理”。"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38 "芝麻墩劳
保所" 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费、养老金个人账户继承领取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帮助死亡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6月人社部令第13号)第六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03〕11号):“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 经济比较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市,应直接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针对各地城市社区建设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在一定时期内,部分社区组织不够健全的市,在相对独立的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可以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确定或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管理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此类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并与其签订对企业退休人员委托管理服务协议书,明确其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职责。对部分社区组织不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县(市、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进行管理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企业原有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设施一并移交当地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的退休人员,原则上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4.《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已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街道社区服务组织要在7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尚未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3日内向死亡者原单位报告,原单位应在4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死后其亲属要在7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告并审核死亡证明材料有效后,应及时办理支付丧葬补助等项费用的手续,同时终止死亡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每月一次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39 "芝麻墩劳
保所" 企业退休人员遗属定期补助 " 1.《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通过)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帮助死亡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E59
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03〕11号):“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 经济比较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市,应直接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针对各地城市社区建设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在一定时期内,部分社区组织不够健全的市,在相对独立的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可以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确定或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管理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此类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并与其签订对企业退休人员委托管理服务协议书,明确其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职责。对部分社区组织不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县(市、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进行管理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企业原有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设施一并移交当地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的退休人员,原则上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每月一次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40 "芝麻墩劳
保所" 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2.《山东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办法》(鲁社保发〔2011〕32号)第十九条:“资格认证工作结束后,承担认证任务的街道(乡镇)服务机构、参保单位应将资格认证的信息整理汇总后,填制《山东省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申报表》,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社保经办机构。”
3.《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养老保险待遇领取 资格认证”。"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41 "芝麻墩劳
保所" 企业退休人员个人信息变更申请 " 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03〕11号):“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 经济比较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市,应直接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针对各地城市社区建设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在一定时期内,部分社区组织不够健全的市,在相对独立的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可以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确定或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管理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此类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并与其签订对企业退休人员委托管理服务协议书,明确其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职责。对部分社区组织不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县(市、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进行管理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企业原有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设施一并移交当地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的退休人员,原则上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社会化管理服务 社会化日常管理”。"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42 "芝麻墩劳
保所"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银行变更申请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03〕11号):“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 经济比较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市,应直接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针对各地城市社区建设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在一定时期内,部分社区组织不够健全的市,在相对独立的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可以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确定或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管理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此类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并与其签订对企业退休人员委托管理服务协议书,明确其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职责。对部分社区组织不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县(市、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进行管理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企业原有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设施一并移交当地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的退休人员,原则上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社会化管理服务 社会化日常管理”。"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43 "芝麻墩劳
保所"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 " 1.《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201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4号令)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个人权益记录查询”。"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44 "芝麻墩劳
保所" 社保卡申领及发放 《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社保卡申领及发放”。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限时办理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45 "芝麻墩
民政办" 临时救助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公民 "
县民政局"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委托事项
46 "芝麻墩
民政办" 医疗救助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2.《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60号)“城乡医疗救助服务规范”部分“四、服务部门 对农村五保、城乡低保等特定困难群众,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信息平台实施救助,县、乡两级民政部门负责资格审查;对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批。”" 公民 "
县民政局"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47 "芝麻墩
民政办" 自然灾害受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九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2.《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鲁民〔2011〕60号)“一、服务事项,灾区因灾倒塌和损坏民房的恢复重建。二、服务对象,在山东省内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和损坏的受灾人员。三、服务内容,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人员重建或修复基本住房,保障受灾人员有安全住所。四、服务部门,县、乡民政部门。”" 公民 民政局、规划所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48 "芝麻墩
民政办"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 " 1.《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鲁民〔2010〕62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要深入调查了解孤儿保障变化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号)“(一)妥善安置孤儿……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二)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孤儿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 。" 公民 县民政局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49 "芝麻墩
民政办" 80周岁以上长寿老年人高龄津贴 " 1.《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鲁政〔2011〕54号)第二条:实行高龄津贴。将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现行经费负担渠道解决。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高龄津贴补贴范围扩大到80周岁以上老年人。
2.《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为全省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鲁民〔2013〕6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要求,报经省政府研究同意,自2013年10月1日起为全省80周岁以上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三、发放程序(一)申请、审批程序1.申请。凡具有享受高龄津贴资格的老年人,可由其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省80-99周岁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申请表》。老年人因身体原因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子女代为申请。无子女或子女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村(居)委会代为申请。经村(居)委会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从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从下个月起发放高龄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民 县民政局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50 "芝麻墩
民政办"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入住市级儿童福利院 《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60号)“城乡孤儿生活保障服务规范”部分“办理流程:①申请人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并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 公民 县民政局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51 "芝麻墩
民政办" 城镇“三无”老年人、残疾人入住福利机构 《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60号)“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服务规范”部分“办理流程:①申请人提出申请;②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于5个工作日内到城镇“三无”老年人、残疾人家中进行走访,提出初步安置意见,报街道办事处;③街道办事处自收到安置意见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 公民 县民政局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52 "芝麻墩
民政办" 城乡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助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鲁民〔2014〕28号)“三、申请审批程序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子女代为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一)申请。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由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填写《山东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并在申请表背面粘贴低保证复印件,经村(居)委会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二)评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并组织由民政、卫生、社区负责人组成的评估小组或委托社会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民政部发布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入户对申请人身体状况进行评估,并在申请表上填写身体评估情况、认定评估等级,并由评估人员签字确认。对评估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评估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社区(村、居)公示栏中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在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县级民政部门。(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从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和复核,并组织由民政、卫生、社区负责人组成的评估小组或评估机构,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的享受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人员身体状况,按照不低于20%比例入户抽查。经审核、抽查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作出审批意见,并从下个月起为申请人发放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公民 县民政局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 资金补贴
53 "芝麻墩
民政办" 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 1.《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2.《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四)会审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
3.《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60号)“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身份认定”部分“办理流程……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服义务兵役有效证明材料和养老保险情况等统一组织核查……”。" 公民 县民政局、武装部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54 "芝麻墩
民政办" 参战退役人员身份认定审核 《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60号)“参战退役人员身份认定”部分“办理流程:①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填写《山东省参战退役人员登记审批表》。②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与审核。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参战退役人员登记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公民 县民政局、武装部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55 "芝麻墩
民政办" 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身份认定审核 《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60号)“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身份认定”部分“办理流程:①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填写《山东省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登记审批表》。②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与审核。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登记审批表》,签署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公民 县民政局、武装部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56 "芝麻墩
民政办"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 " 1.《军人抚恤条例》(2004年8月通过,2011年7月修订)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2.《关于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鲁民〔2008〕83号)“二、(二)乡镇民政部门初审。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登记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加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印章,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3.《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60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部分“办理流程:①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登记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公民 县民政局、武装部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57 "芝麻墩
民政办" 在乡复员军人身份认定 " 1.《军人抚恤条例》(2004年8月通过,2011年7月修订)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60号)“在乡复员军人身份认定”部分“办理流程:①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在乡复员军人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公民 县民政局、武装部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58 "芝麻墩
民政办" 伤残等级评定、补办 " 1.《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通过,2013年7月修订)第五条:“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六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2.《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60号)“残疾等级评定”部分“办理流程:①提交申请。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应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 公民 县残联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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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办" 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公民 县民政局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60 "芝麻墩
民政办"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2号文件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7号)“二、主要内容(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三、申请和发放程序 (一)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申请。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被委托人可代为申请,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二)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公民 县民政局、县残联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61 "芝麻墩
民政办"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2号文件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7号)“二、主要内容(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三、申请和发放程序 (一)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申请。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被委托人可代为申请,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二)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公民 县民政局、县残联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62 "芝麻墩
民政办" 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 "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残疾人基本服务 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
2.《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鲁政发〔2013〕18号)“2013-2015年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基本标准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 对接受手术、适配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等服务提供资助”。
3.《山东省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实施办法》(鲁残联发〔2013〕4号)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申请抢救性康复救助,需进行救助条件审核认定,按以下程序履行审核审批手续:(一)申请。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由其家长(或监护人)持家庭户口本、残疾人证、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儿童福利证)及专业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原件,到其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二)初审。乡镇(街道)残联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入户核实筛查,报县级残联复审……”。" 公民 "
县残联" 不收费 无 一年一次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购买服务
63 "芝麻墩
民政办" 贫困精神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 " 1.《关于印发<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残联〔2012〕241号)“凡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患者,经指定精神科专科医院确诊后,由居(村)委会和社区精防医师推荐,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救助项目申请表》,经街道(乡镇)审核符合条件后上报县残联审核批准后,由县残联发放《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卡》。”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3年3月通过,2012年5月修订)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制度,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救助;对享受城乡医疗救助的贫困残疾人,其住院费用在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部分救助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定期免费服药范围,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急发性精神病患者及时实施医疗救助。”" 公民 县民政局、残联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购买服务
64 "芝麻墩
民政办"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1.《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规定中央财政从2009年开始对残疾人轮椅车燃油给予适当补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对象为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
2.《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鲁财社〔2010〕73号)“四、补贴资金申报和发放程序 (一)下肢残疾人机动三轮车车主应向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公民 县残联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65 "芝麻墩
民政办" 残疾人个体经营扶持 《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2月通过)第十九条:“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公民 县残联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政策支持
66 "芝麻墩
民政办" 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补贴 " 1.《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通过,2008年4月修订)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2.《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国务院令第161号)第十八条:“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和其他费用。”
3.《山东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鲁政发〔2012〕24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第二十五条:“按照有关规定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和残疾人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等资助,保障其完成学业。”" 公民 县残联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67 "芝麻墩
民政办"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 1.《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通过,2008年4月修订)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鲁政发〔2012〕24号)第四十五条:“……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按照有关规定免费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对其他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给予补贴……”。" 公民 县残联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68 "朝阳街道民
政办" 临时救助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公民 "
区民政局"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委托事项
69 "朝阳街道民
政办" 医疗救助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2.《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60号)“城乡医疗救助服务规范”部分“四、服务部门 对农村五保、城乡低保等特定困难群众,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信息平台实施救助,县、乡两级民政部门负责资格审查;对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批。”" 公民 "
区民政局"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70 "朝阳街道民
政办" 自然灾害受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九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2.《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鲁民〔2011〕60号)“一、服务事项,灾区因灾倒塌和损坏民房的恢复重建。二、服务对象,在山东省内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和损坏的受灾人员。三、服务内容,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人员重建或修复基本住房,保障受灾人员有安全住所。四、服务部门,县、乡民政部门。”" 公民 民政局、规划所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71 "朝阳街道民
政办"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 " 1.《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鲁民〔2010〕62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要深入调查了解孤儿保障变化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号)“(一)妥善安置孤儿……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二)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孤儿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 。" 公民 区民政局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72 "朝阳街道民
政办" 80周岁以上长寿老年人高龄津贴 " 1.《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鲁政〔2011〕54号)第二条:实行高龄津贴。将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现行经费负担渠道解决。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高龄津贴补贴范围扩大到80周岁以上老年人。
2.《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为全省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鲁民〔2013〕6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要求,报经省政府研究同意,自2013年10月1日起为全省80周岁以上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三、发放程序(一)申请、审批程序1.申请。凡具有享受高龄津贴资格的老年人,可由其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省80-99周岁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申请表》。老年人因身体原因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子女代为申请。无子女或子女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村(居)委会代为申请。经村(居)委会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从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从下个月起发放高龄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民 区民政局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73 "朝阳街道民
政办" 城乡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助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鲁民〔2014〕28号)“三、申请审批程序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子女代为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一)申请。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由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填写《山东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并在申请表背面粘贴低保证复印件,经村(居)委会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二)评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并组织由民政、卫生、社区负责人组成的评估小组或委托社会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民政部发布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入户对申请人身体状况进行评估,并在申请表上填写身体评估情况、认定评估等级,并由评估人员签字确认。对评估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评估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社区(村、居)公示栏中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在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县级民政部门。(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从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和复核,并组织由民政、卫生、社区负责人组成的评估小组或评估机构,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的享受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人员身体状况,按照不低于20%比例入户抽查。经审核、抽查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作出审批意见,并从下个月起为申请人发放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公民 区民政局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 资金补贴
74 "朝阳街道民
政办" 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 1.《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2.《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四)会审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
3.《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60号)“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身份认定”部分“办理流程……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服义务兵役有效证明材料和养老保险情况等统一组织核查……”。" 公民 区民政局、武装部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75 "朝阳街道民
政办" 参战退役人员身份认定审核 《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60号)“参战退役人员身份认定”部分“办理流程:①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填写《山东省参战退役人员登记审批表》。②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与审核。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参战退役人员登记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公民 区民政局、武装部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76 "朝阳街道民
政办" 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身份认定审核 《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60号)“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身份认定”部分“办理流程:①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填写《山东省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登记审批表》。②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与审核。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登记审批表》,签署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公民 区民政局、武装部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77 "朝阳街道民
政办"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 " 1.《军人抚恤条例》(2004年8月通过,2011年7月修订)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2.《关于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鲁民〔2008〕83号)“二、(二)乡镇民政部门初审。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登记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加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印章,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3.《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60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部分“办理流程:①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登记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公民 区民政局、武装部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78 "朝阳街道民
政办" 在乡复员军人身份认定 " 1.《军人抚恤条例》(2004年8月通过,2011年7月修订)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60号)“在乡复员军人身份认定”部分“办理流程:①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在乡复员军人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公民 区民政局、武装部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79 "朝阳街道民
政办" 伤残等级评定、补办 " 1.《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通过,2013年7月修订)第五条:“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六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2.《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60号)“残疾等级评定”部分“办理流程:①提交申请。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应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 公民 区残联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80 "朝阳街道民
政办"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2号文件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7号)“二、主要内容(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三、申请和发放程序 (一)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申请。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被委托人可代为申请,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二)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公民 区民政局、区残联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81 "朝阳街道民
政办"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2号文件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7号)“二、主要内容(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三、申请和发放程序 (一)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申请。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被委托人可代为申请,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二)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公民 区民政局、区残联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82 "朝阳街道民
政办" 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 "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残疾人基本服务 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
2.《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鲁政发〔2013〕18号)“2013-2015年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基本标准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 对接受手术、适配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等服务提供资助”。
3.《山东省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实施办法》(鲁残联发〔2013〕4号)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申请抢救性康复救助,需进行救助条件审核认定,按以下程序履行审核审批手续:(一)申请。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由其家长(或监护人)持家庭户口本、残疾人证、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儿童福利证)及专业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原件,到其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二)初审。乡镇(街道)残联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入户核实筛查,报县级残联复审……”。" 公民 区残联 不收费 无 一年一次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购买服务
83 "朝阳街道民
政办" 贫困精神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 " 1.《关于印发<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残联〔2012〕241号)“凡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患者,经指定精神科专科医院确诊后,由居(村)委会和社区精防医师推荐,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救助项目申请表》,经街道(乡镇)审核符合条件后上报县残联审核批准后,由县残联发放《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卡》。”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3年3月通过,2012年5月修订)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制度,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救助;对享受城乡医疗救助的贫困残疾人,其住院费用在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部分救助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定期免费服药范围,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急发性精神病患者及时实施医疗救助。”" 公民 区民政局、残联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购买服务
84 "朝阳街道民
政办"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1.《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规定中央财政从2009年开始对残疾人轮椅车燃油给予适当补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对象为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
2.《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鲁财社〔2010〕73号)“四、补贴资金申报和发放程序 (一)下肢残疾人机动三轮车车主应向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公民 区残联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85 "朝阳街道民
政办" 残疾人个体经营扶持 《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2月通过)第十九条:“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公民 区残联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政策支持
86 "朝阳街道民
政办" 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补贴 " 1.《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通过,2008年4月修订)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2.《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国务院令第161号)第十八条:“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和其他费用。”
3.《山东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鲁政发〔2012〕24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第二十五条:“按照有关规定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和残疾人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等资助,保障其完成学业。”" 公民 区残联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87 "朝阳街道民
政办"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 1.《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通过,2008年4月修订)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鲁政发〔2012〕24号)第四十五条:“……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按照有关规定免费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对其他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给予补贴……”。" 公民 区残联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88 "朝阳街道
人社所 "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1.《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参保登记”。"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即办件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89 "朝阳街道
人社所 " 居民养老保险保险费收缴 " 1.《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保险费收缴”。"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每年1-2月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90 "朝阳街道
人社所 " 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1.《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关系注销转移接续”。"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91 "朝阳街道
人社所 " 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变更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92 "朝阳街道
人社所 " 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93 "朝阳街道
人社所 " 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关于印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35号)第二条:“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参加其他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衔接。”第三条:“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收过程中除获取相应的各类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外,由政府拨付一定数额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用于补贴参加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第五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共同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做好相关工作。”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6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94 "朝阳街道
人社所 "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二、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 在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参保登记”。"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每年10-12月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95 "朝阳街道
人社所 "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缴费 "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二、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 在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申报缴费”。"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每年10-12月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96 "朝阳街道
人社所 "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每年一次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97 "朝阳街道
人社所 " 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领取 " 1.《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五、养老金待遇……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标准为500-1000元。具体数额和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承担。”" 公民 无 不收费 30日内 每月一次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98 "朝阳街道
人社所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 " 1.《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201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4号令)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个人权益记录查询”。"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99 "朝阳街道
人社所 " 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三十一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免费向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即办件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100 "朝阳街道
人社所 " 受理劳动用工单位违法违规投诉 《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配合监察执法工作 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完成书面审查、日常巡视检查、举报投诉专查、专项检查中的工作,发放检查通知,收集用人单位报送资料。”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01 "朝阳街道
人社所 " 劳动争议调解 "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2.《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劳动争议调解”。"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02 芝麻墩妇联 春蕾计划助学行动 "
1.《全国妇联转发〈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关于进一步实施“春蕾计划”的意见〉的通知》(妇字〔1996〕12号):“为辅助国家发展女童教育,让更多的失学女童重返校园,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实施‘春蕾计划’”。
3.《山东省妇女发展“十三五”规划》(鲁政字〔2016〕161号)“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3)确保适龄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大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家长保障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自觉性。继续实施‘春蕾计划’,建立健全防止女童辍学制度,确保贫困家庭女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贫困儿童 "
民政办、教管办、妇联、团委" 不收费 无 无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03 工资福利科 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及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 " 1.《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发〔2001〕8号)全文;
3.《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2〕74号) 全文;
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九、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法人、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财政申请资金到位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每月10日发放到离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企业单位养老金、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补助每月15日发放到离退休人员和供养直系亲属个人账户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104 工资福利科 离休干部及建国前老工人生活补贴 " 1.《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组通字〔2011〕29号)全文;
2.《关于提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60号)“六、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离休干部及建国前老工人 无 不收费 无 即办件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105 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人事代理 《山东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鲁人〔1997〕3号,依据《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文件修改)“第二条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主管人事代理工作,其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具体承办人事代理业务。(一)提供人事政策咨询和人才基本素质测评,协助委托单位制定人员发展规划和机构、人事改革方案;(二)协助委托单位进行岗位技能培训;(三)协助委托单位招聘录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军官、引进人才及其他聘用人员的接收流动手续,协助办理人才流动 流动人员 无 不收费 无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政策支持
106 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人社发〔2015〕48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以下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流动人员 无 不收费 无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政策支持
107 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省级创业示范平台创建、市级创业示范平台评估认定和入驻基地(园区)创业企业帮扶 1.《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15号);2.《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临人社发〔2014〕10号);3.《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临政发〔2015〕20号)文件规定,组织申报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每年评估认定不超过10家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对成功创建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的,市里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经评估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市级创业示范园区,给予每处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凡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创业的,基地(园区)从房租场地补贴、水电费减免、资金扶持、创业服务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帮扶。 符合条件的基地(园区)和入驻基地(园区)的创业者 市财政局 不收费 无 无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直接提供
108 区社保处 生育保险办理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93号)第三条:“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规定负责生育保险的经办业务……”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职工,可以持下列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无 不收费 无 符合条件,即时办理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09 区社保处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 1.《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法人、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每月15号前受理,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10 区社保处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 1.《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法人、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11 区社保处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11〕42号)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第二十七条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应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参保单位、个人 无 不收费 无 材料齐全,即时受理,次月拨付。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12 区社保处 企业在职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审核发放 1.《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第一章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法人、公民 无 不收费 即时办理 符合条件,即时办理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13 区社保处 社会保险费征缴服务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中的受益群体 区统计局 不收费 无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14 区社保处 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及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 1.《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法人、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财政申请资金到位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每月10日发放到离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企业单位养老金、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补助每月15日发放到离退休人员和供养直系亲属个人账户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115 区社保处 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发放 1.《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第一章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法人、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财政申请资金到位后,离退休人员死亡报告后次月15日发放到死亡离退休人员原个人账户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16 区社保处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 法人、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17 区社保处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理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北京、天津、上海 3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以下简称统筹地区)。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18 区社保处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理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第三条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19 区社保处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通过)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区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无 不收费 10日内审核,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发放补贴 10日内审核,次月兑付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120 区社保处 离休干部及建国前老工人生活补贴 1.《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组通字〔2011〕29号)全文; 离休干部及建国前老工人 无 不收费 无 即办件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121 区社保处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免费查询服务 1.《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参加社会保险人员 无 不收费 无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

122 区社保处 工伤保险办理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国务院令第375号,2009年修订)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区直参加工伤保险人员 无 不收费 无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23 区社保处 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一次性发放 1.《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通过)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区直失业人员 无 不收费 10日内审核,次月兑付 10日内审核,次月兑付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24 区社保处 女性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申领发放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第二十三条:“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可以持失业登记证明、生育证明、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凭证,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补助金……” 区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无 不收费 10日内审核,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发放补贴 10日内审核,次月兑付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125 区社保处 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 1.《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 工伤职工 无 不收费 60-90日 60-90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26 区社保处 劳动能力鉴定 1.《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职工 无 不收费 60-90日 60-90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27 区社保处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1.《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职工 无 不收费 60-90日 60-90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28 区社保处 工伤职工康复确认 1.《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 无 不收费 15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29 区社保处 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1.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劳社部发〔2012〕8号) 非因工伤残或因病职工 无 不收费 60-90日 60-90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30 区社保处 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1.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劳社部发〔2012〕8号) 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非因工伤残或因病职工 无 不收费 60-90日 60-90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4、医疗卫生
1 经开区卫计局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公民 无 15日 15日 依申请服务 政策支持
2 经开区卫计局 生育调节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9日修正)第18条2.《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22日第三次修订)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公民 街道 8日 5日 依申请服务 政策支持
3 "梅家埠街
道卫计办 " 生育登记服务 "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改)第十九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2.《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的通知》(鲁卫指导发〔2016〕1号)“二、登记受理机构 夫妻一方户籍地或《居住证》办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实行首接负责制。”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4月通过)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已婚育龄夫妇 无 不收费 即办件 即办件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4 "梅家埠街
道卫计办 " 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宣传、科普、教育、咨询服务 "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宣传服务 免费获取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宣传品”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公布,2004年12月修订)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已婚育龄夫妇 无 不收费 无 无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5 "梅家埠街
道卫计办 " 提供避孕节育药具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7月通过)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计划生育药具,是指国家依法免费提供,用于避孕节育的药具。”第五条:“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药具;育龄夫妻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可以免费获得计划生育药具。”第十二条:“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一)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已婚育龄夫妇 无 不收费 无 无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6 "梅家埠街
道卫计办 " 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 《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鲁卫流管发〔2015〕1号)“……(二)重点任务。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和户籍制度改革深化实施居住证制度的要求,将流动人口作为服务对象,纳入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体系。在流动人口中全面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优先落实好儿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健康档案、计划生育、健康教育等6类基本公共服务……”。 已婚育龄夫妇 无 不收费 无 无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7 "梅家埠街
道卫计办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2.《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人口厅发〔2006〕122号)第十六条:“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奖励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实现封闭运行。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地方财政通过财政年报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3.《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信息管理办法》第七条:“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审议公示、乡级初审公示、县级审查确认四个步骤。符合奖励扶助条件但因故当年未纳入资格确认程序的人员,原则上应纳入下一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第九条:“每年2月28日前,村级审议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情况,并将核实情况张榜公示(格式见附件4)。公示结束后村级应在《申报表》上签署审议意见。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但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对上年度符合条件,本年度因信息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并填写《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见附件5,以下简称《退出报告单》),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有关信息虽发生变化但仍符合条件的,要将新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第十条:“每年3月31日前,乡级初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进行公示(格式见附件6)。公示结束后,将经审定的《申报表》、《退出报告单》等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确定。”" 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 无 不收费 无 无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8 "梅家埠街
道卫计办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改)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2.《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三)扶助对象确认……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省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83号)“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三)扶助对象的确认。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工作。具体程序是:1.本人提出申请。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4.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原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无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9 "梅家埠街
道卫计办 " 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核实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病残儿 县卫计局 不收费 根据上级要求 无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初次核实
10 "梅家埠街
道卫计办 " 计划生育关系迁入、迁出 " 1.《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计划生育基层统计管理意见>的通知》(鲁卫指导发〔2016〕3号)“跨省管理移交 户籍迁出省外的人员。由管理地打印《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按照迁入地的规定要求,由乡级或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盖章后交本人,作为外省计划生育管理建档的依据之一。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对移交外省管理信息进行确认,并审核外省乡级或乡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管理回执,予以备案。 迁(婚)入育龄妇女:省外迁入需提供原计划生育管理单位出具的纸质婚育状况证明;违法生育者需提供处理处罚落实情况证明及相关票据;持再生育计划者需提供《生育证》原始证件,省外迁入《生育证》原始证件丢失的由原管理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出具证明。”
2.《山东省育龄妇女信息管理规范》(鲁卫指导发(2016)4号)第二项:“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的运行与操作(一)《基础信息卡》的建立与移交(二)《基础信息卡》的移交(1)育龄妇女省内跨乡镇迁移一律以网上传输形式,通过全省育龄妇女迁入迁出平台进行信息通报,取消各种纸质移交材料。按照统计口径赢移交的育龄妇女,迁出地通过平台向迁入地发出迁出通报,迁入地要在15日内对婚姻、孕情、生育等信息核实上报变更,确认迁出或向迁入地发送回执。原管理地与新管理地进行统计移交后,均应通过WIS系统《基础信息卡》备案存档,原管理地备注‘信息移交’,新管理地标注‘信息移入’。(2)育龄妇女跨省迁移由迁入地和迁出地以纸质形式进行管理移交和信息通报。”" 已婚育龄妇女 无 不收费 即办件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1 "梅家埠街
道卫计办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改)第二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予以适当补助。(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无 不收费 无 无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12 "梅家埠街
道卫计办 " 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4月通过)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2.《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工作的通知》(鲁卫流管字〔2016〕3号)第二条第三项:“电子婚育证明打印。流动人口在办理相关事宜时,需要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的,可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或授权的镇级政务综合服务中心办理打印。”" 已婚育龄妇女 无 不收费 无 无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3 "梅家埠街
道卫计办 " 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4月通过)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已婚育龄妇女 无 不收费 即办件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4 "梅家埠街
道卫计办 " 孕前优生健康查体预约登记、随访 《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人口发〔2010〕31号)“四、服务机构与人员要求(一)服务机构要求 1.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并须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可委托同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配合指定的县级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服务,主要承担健康教育、采集基本信息、病史询问、一般人群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随访等任务。有条件的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承担部分临床检查项目。” 符合生育审批条件的已婚育龄夫妻 无 不收费 无 无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15 "芝麻墩党
政办" 开具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购买毒性中药的证明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1月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条:“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使用药品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的人群 卫生院、镇人民政府、卫计局 不收费 无 无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6 "芝麻墩
计生办" 生育登记服务 "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改)第十九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2.《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的通知》(鲁卫指导发〔2016〕1号)“二、登记受理机构 夫妻一方户籍地或《居住证》办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实行首接负责制。”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4月通过)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已婚育龄夫妇 无 1.女性门诊检查7元;2.妊娠实验4元;3.女性生殖健康检查10元.优生咨询10元(鲁价费发(1998)322号) 即办件 即办件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17 "芝麻墩
计生办" 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宣传、科普、教育、咨询服务 "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宣传服务 免费获取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宣传品”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公布,2004年12月修订)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已婚育龄夫妇 无 不收费 无 无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18 "芝麻墩
计生办" 提供避孕节育药具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7月通过)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计划生育药具,是指国家依法免费提供,用于避孕节育的药具。”第五条:“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药具;育龄夫妻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可以免费获得计划生育药具。”第十二条:“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一)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已婚育龄夫妇 无 不收费 无 无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19 "芝麻墩
计生办" 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 《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鲁卫流管发〔2015〕1号)“……(二)重点任务。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和户籍制度改革深化实施居住证制度的要求,将流动人口作为服务对象,纳入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体系。在流动人口中全面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优先落实好儿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健康档案、计划生育、健康教育等6类基本公共服务……”。 已婚育龄夫妇 无 不收费 无 无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20 "芝麻墩
计生办"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2.《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人口厅发〔2006〕122号)第十六条:“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奖励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实现封闭运行。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地方财政通过财政年报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3.《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信息管理办法》第七条:“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审议公示、乡级初审公示、县级审查确认四个步骤。符合奖励扶助条件但因故当年未纳入资格确认程序的人员,原则上应纳入下一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第九条:“每年2月28日前,村级审议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情况,并将核实情况张榜公示(格式见附件4)。公示结束后村级应在《申报表》上签署审议意见。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但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对上年度符合条件,本年度因信息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并填写《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见附件5,以下简称《退出报告单》),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有关信息虽发生变化但仍符合条件的,要将新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第十条:“每年3月31日前,乡级初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进行公示(格式见附件6)。公示结束后,将经审定的《申报表》、《退出报告单》等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确定。”" 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 无 不收费 无 无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21 "芝麻墩
计生办"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改)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2.《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三)扶助对象确认……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省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83号)“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三)扶助对象的确认。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工作。具体程序是:1.本人提出申请。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4.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原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无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22 "芝麻墩
计生办" 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核实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病残儿 县卫计局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初次核实
23 "芝麻墩
计生办" 计划生育关系迁入、迁出 " 1.《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计划生育基层统计管理意见>的通知》(鲁卫指导发〔2016〕3号)“跨省管理移交 户籍迁出省外的人员。由管理地打印《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按照迁入地的规定要求,由乡级或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盖章后交本人,作为外省计划生育管理建档的依据之一。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对移交外省管理信息进行确认,并审核外省乡级或乡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管理回执,予以备案。 迁(婚)入育龄妇女:省外迁入需提供原计划生育管理单位出具的纸质婚育状况证明;违法生育者需提供处理处罚落实情况证明及相关票据;持再生育计划者需提供《生育证》原始证件,省外迁入《生育证》原始证件丢失的由原管理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出具证明。”
2.《山东省育龄妇女信息管理规范》(鲁卫指导发(2016)4号)第二项:“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的运行与操作(一)《基础信息卡》的建立与移交(二)《基础信息卡》的移交(1)育龄妇女省内跨乡镇迁移一律以网上传输形式,通过全省育龄妇女迁入迁出平台进行信息通报,取消各种纸质移交材料。按照统计口径赢移交的育龄妇女,迁出地通过平台向迁入地发出迁出通报,迁入地要在15日内对婚姻、孕情、生育等信息核实上报变更,确认迁出或向迁入地发送回执。原管理地与新管理地进行统计移交后,均应通过WIS系统《基础信息卡》备案存档,原管理地备注‘信息移交’,新管理地标注‘信息移入’。(2)育龄妇女跨省迁移由迁入地和迁出地以纸质形式进行管理移交和信息通报。”" 已婚育龄妇女 无 不收费 即办件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24 "芝麻墩
计生办"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改)第二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予以适当补助。(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无 不收费 无 无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25 "芝麻墩
计生办" 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4月通过)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2.《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工作的通知》(鲁卫流管字〔2016〕3号)第二条第三项:“电子婚育证明打印。流动人口在办理相关事宜时,需要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的,可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或授权的镇级政务综合服务中心办理打印。”" 已婚育龄妇女 无 不收费 无 无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26 "芝麻墩
计生办" 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4月通过)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已婚育龄妇女 无 不收费 即办件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27 "芝麻墩
计生办"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四术”证明申请、审核) "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临床医疗服务 免费享有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公布,2004年12月修订)第九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二)取出宫内节育器;(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四)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 已婚育龄妇女 无 不收费 无 无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28 "芝麻墩
计生办" 孕前优生健康查体预约登记、随访 《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人口发〔2010〕31号)“四、服务机构与人员要求(一)服务机构要求 1.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并须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可委托同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配合指定的县级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服务,主要承担健康教育、采集基本信息、病史询问、一般人群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随访等任务。有条件的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承担部分临床检查项目。” 符合生育审批条件的已婚育龄夫妻 无 不收费 无 无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29 "芝麻墩
卫生院" 农村妇女“两癌”免费筛查 " 1.《卫生部、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61号)“为提高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以下简称‘两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提高广大农村妇女健康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确定的重点工作,卫生部、财政部、全国妇联决定从2009年开始实施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六)两癌”检查工作流程。1.人群选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在公安、妇联、计生、民政等部门的配合下,登记辖区内符合检查条件的适龄妇女,并动员其检查,签署‘自愿免费检查知情同意书’,组织安排受检对象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检查。”
2.《山东省卫生厅和妇女联合会印发<2012年山东省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卫妇社发〔2012〕14号)“三、组织实施(一)组织领导:各项目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妇联组成同级农村妇女宫颈癌检查工作领导小且,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35-60岁农村妇女 社区、临沭街道卫生院 不收费 三个月 三个月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30 "芝麻墩
卫生院"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卫妇社发〔2009〕24号)“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并实行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补助政策,使广大农村孕产妇能够平等地享有安全、有效、规范和便捷的孕产期保健服务,维护广大农村妇女儿童的健康权益。2、《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卡》的发放。县(市、区)卫生局负责审核办理《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卡》(以下简称‘补助卡’,见附件2)事宜。……四、组织实施(三)建立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申请表 具体程序如下:孕产妇到乡镇卫生院领取申请表,填写并到户籍地村委会进行审核,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审核通过后交回乡镇卫生院复核。乡镇卫生院复核通过后,汇总上报县(市、区)卫生局审核批准,同时报乡镇政府备案。县(市、区)卫生局委托同级妇幼保健机构管理相关信息,并将被批准对象的名单和补助卡发至乡镇卫生院,经村医下发至孕产妇及其家庭,并告知孕产妇补助卡的使用范围,补助程序及标准。” 公民 "
卫生院、卫计局" 不收费 本地分娩2-3个月、外地分娩1-2年 本地分娩2-3个月、外地分娩1-2年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31 "朝阳街道
计生办 " 生育登记服务、生育证办理 "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改)第十九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2.《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的通知》(鲁卫指导发〔2016〕1号)“二、登记受理机构 夫妻一方户籍地或《居住证》办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实行首接负责制。”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4月通过)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已婚育龄夫妇 无 不收费 即办件 即办件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32 "朝阳街道
计生办 " 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宣传、科普、教育、咨询服务 "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宣传服务 免费获取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宣传品”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公布,2004年12月修订)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已婚育龄夫妇 无 不收费 无 无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33 "朝阳街道
计生办 " 提供避孕节育药具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7月通过)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计划生育药具,是指国家依法免费提供,用于避孕节育的药具。”第五条:“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药具;育龄夫妻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可以免费获得计划生育药具。”第十二条:“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一)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已婚育龄夫妇 无 不收费 无 无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34 "朝阳街道
计生办 " 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 《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鲁卫流管发〔2015〕1号)“……(二)重点任务。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和户籍制度改革深化实施居住证制度的要求,将流动人口作为服务对象,纳入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体系。在流动人口中全面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优先落实好儿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健康档案、计划生育、健康教育等6类基本公共服务……”。 已婚育龄夫妇 无 不收费 无 无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35 "朝阳街道
计生办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2.《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人口厅发〔2006〕122号)第十六条:“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奖励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实现封闭运行。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地方财政通过财政年报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3.《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信息管理办法》第七条:“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审议公示、乡级初审公示、县级审查确认四个步骤。符合奖励扶助条件但因故当年未纳入资格确认程序的人员,原则上应纳入下一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第九条:“每年2月28日前,村级审议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情况,并将核实情况张榜公示(格式见附件4)。公示结束后村级应在《申报表》上签署审议意见。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但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对上年度符合条件,本年度因信息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并填写《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见附件5,以下简称《退出报告单》),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有关信息虽发生变化但仍符合条件的,要将新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第十条:“每年3月31日前,乡级初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进行公示(格式见附件6)。公示结束后,将经审定的《申报表》、《退出报告单》等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确定。”" 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 无 不收费 无 无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36 "朝阳街道
计生办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改)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2.《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三)扶助对象确认……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省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83号)“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三)扶助对象的确认。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工作。具体程序是:1.本人提出申请。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4.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原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无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37 "朝阳街道
计生办 " 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核实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病残儿 区卫计局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初次核实
38 "朝阳街道
计生办 " 计划生育关系迁入、迁出 " 1.《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计划生育基层统计管理意见>的通知》(鲁卫指导发〔2016〕3号)“跨省管理移交 户籍迁出省外的人员。由管理地打印《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按照迁入地的规定要求,由乡级或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盖章后交本人,作为外省计划生育管理建档的依据之一。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对移交外省管理信息进行确认,并审核外省乡级或乡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管理回执,予以备案。 迁(婚)入育龄妇女:省外迁入需提供原计划生育管理单位出具的纸质婚育状况证明;违法生育者需提供处理处罚落实情况证明及相关票据;持再生育计划者需提供《生育证》原始证件,省外迁入《生育证》原始证件丢失的由原管理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出具证明。”
2.《山东省育龄妇女信息管理规范》(鲁卫指导发(2016)4号)第二项:“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的运行与操作(一)《基础信息卡》的建立与移交(二)《基础信息卡》的移交(1)育龄妇女省内跨乡镇迁移一律以网上传输形式,通过全省育龄妇女迁入迁出平台进行信息通报,取消各种纸质移交材料。按照统计口径赢移交的育龄妇女,迁出地通过平台向迁入地发出迁出通报,迁入地要在15日内对婚姻、孕情、生育等信息核实上报变更,确认迁出或向迁入地发送回执。原管理地与新管理地进行统计移交后,均应通过WIS系统《基础信息卡》备案存档,原管理地备注‘信息移交’,新管理地标注‘信息移入’。(2)育龄妇女跨省迁移由迁入地和迁出地以纸质形式进行管理移交和信息通报。”" 已婚育龄妇女 无 不收费 即办件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39 "朝阳街道
计生办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改)第二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予以适当补助。(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无 不收费 无 无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40 "朝阳街道
计生办 " 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4月通过)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2.《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工作的通知》(鲁卫流管字〔2016〕3号)第二条第三项:“电子婚育证明打印。流动人口在办理相关事宜时,需要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的,可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或授权的镇级政务综合服务中心办理打印。”" 已婚育龄妇女 无 不收费 无 无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41 "朝阳街道
计生办 " 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4月通过)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已婚育龄妇女 无 不收费 即办件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42 "朝阳街道
计生办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四术”证明申请、审核) "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临床医疗服务 免费享有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公布,2004年12月修订)第九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二)取出宫内节育器;(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四)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 已婚育龄妇女 无 不收费 无 无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43 "朝阳街道
计生办 " 孕前优生健康查体预约登记、随访 《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人口发〔2010〕31号)“四、服务机构与人员要求(一)服务机构要求 1.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并须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可委托同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配合指定的县级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服务,主要承担健康教育、采集基本信息、病史询问、一般人群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随访等任务。有条件的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承担部分临床检查项目。” 符合生育审批条件的已婚育龄夫妻 无 不收费 无 无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5、公共安全类
1 经开区畜牧兽医总站 强制免疫疫苗发放 《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辖区内养殖场(户) 无 不收费 即时办理 即时办理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2 经开区畜牧兽医总站 动物疫病扑灭、控制和防治、净化 《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三十一条:“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第三十二条:“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第三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辖区内养殖场(户) 无 不收费 即时办理 即时办理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3 经开区畜牧兽医总站 动物疫情监测 《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公民 无 不收费 即时办理 即时办理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4 经开区畜牧兽医总站 长期、中期、短期森林病虫害预报发布 "1.《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2.《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病虫害测报中心和测报点对测报对象的调查和检测情况,定期发布长期、中期、短期森林病虫害预报,并及时提出防治方案。”
3.《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国务院令第46号)第十条:“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基层单位测报数据,发布当地森林病虫害短、中期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无 不收费 无 依病虫害发生情况而定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6、公用事业类
1 经开区畜牧兽医总站 林业科技推广 "1.《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1997年6月林业部令第13号发布,2011年1月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正)第八条:“林业科技推广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提供与林木良种推广使用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二)对推广使用的林木良种进行试验、示范;(三)指导下级林业科技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的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工作。”
2.《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通过,2012年8月修正)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无 不收费 无 无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2 经开区畜牧兽医总站 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 "1.《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3年3月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2.《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2012年12月省政府令第257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协调解决湿地管理机构、经费保障、保护利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无 不收费 无 法定宣传日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3 经开区畜牧兽医总站 农作物病虫预报和警报发布 " 1.《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2日通过,2012年8月31日修正)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第二十四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
2.《农作物病虫预报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1993〕农(农)字第1号)第三条:“农作物病虫预报和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病虫测报机构发布。其他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向社会、向农民发布病虫预报或警报。”第八条:“新闻宣传部门不得发布病虫测报机构以外其他组织或个人提供的病虫预报。” " 农民、家庭农场及种粮大户 无 无 无 根据农作物病虫随时发布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4 经开区畜牧兽医总站 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管理 《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管理办法》(农业部公告2011年第1571号)第一章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业化统防统治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农业植物保护机构承担。” 农民、家庭农场及种粮大户 无 无 无 根据农时随时开展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7、环境保护类
1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工业企业和个人 无 不收费 报告表30个工作日,报告书60个工作日 报告表5个工作日,报告书15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其他(第三方编制环评文件,依法行政审批)
2 "芝麻墩环
保办 " 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 " 1.《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通过,2004年12月29日修订)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全体公民及法人 无 不收费 无 无 主动提供 直接提供
8、其他
1 经开区畜牧兽医总站 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辖区内养殖场(户) 无 不收费 即时办理 即时办理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2 经开区畜牧兽医总站 畜牧兽医技术推广 《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通过,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农民提供畜禽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国家鼓励畜禽产品加工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畜禽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公民 无 不收费 即时办理 即时办理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3 经开区畜牧兽医总站 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知识宣传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3年12月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公布)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指导养殖者安全、合理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 养殖场户 无 不收费 无 每年 4次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4 经开区畜牧兽医总站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推荐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2003年4月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4号)第四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连同产地认定申请材料逐级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无公害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和个人 无 不收费 15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政策 支持
5 经开区畜牧兽医总站 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通过)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无 不收费 无 每年1次宣传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6 经开区畜牧兽医总站 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1.《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发布,2008年11月国务院令第541号令修订)第一章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2.《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2013年省政府令第268号)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和安全避险知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无 不收费 无 按照工作实际不定期开展 主动服务 政策支持
7 经开区畜牧兽医总站 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通过,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无 无 无 即时办理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8 经开区畜牧兽医总站 农业普法宣传 《农业部提出深入推进农业法治建设的意见》(农政发〔2015〕1号)“11.加强农业普法宣传。以农业投入品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农业资源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法律法规为重点,采取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农村干部群众和涉农生产经营者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无 无 无 即时办理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9 经开区畜牧兽医总站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 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农办科〔2013〕36号 )“二、积极探索构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制度 。(四)建立农民教育培训制度。各试点县要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当地农业劳动力状况,以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作为重点对象,根据不同类型新型职业农民从业特点及能力素质要求,科学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山东省2016年新型农民培训项目实施方案》(鲁农财字〔2016〕17号)“省财政资金在全省共遴选安排15个省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示范县(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部分另行安排)……通过教育培训、认定管理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培育,对符合条件者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并配套创设相关政策予以扶持。各示范县要突出需求导向,开展全产业链培养和后续跟踪服务,参加培训的农民要及时录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监管系统’,详细记录接受教育培训情况。要按照《山东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原则意见》要求,制定发布认定管理办法,对考核合格者进行统一认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无 无 无 根据项目要求开展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10 经开区畜牧兽医总站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推荐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2003年4月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4号)第四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连同产地认定申请材料逐级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无 无 无 无 依申请服务 政策支持
11 "梅家埠街
道司法所" 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5号):“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安置、帮教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三年之内,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工作范围包括:(一)对服刑、劳教人员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教育、就业技能培训。(二)向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接收单位介绍情况,移交有关档案、材料。(三)引导、扶助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四)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预防重新违法犯罪的措施。 (五)对重新违法犯罪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依法从重惩处。通过安置、帮教工作,力争使大多数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增强改过自新的信念和就业能力,在就业、上学和社会救济等方面不受歧视,实现生活有着落,就业有门路,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目标。”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 派出所、社保所、市场监管所、民政、监狱、劳教所 不收费 无 无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12 "芝麻墩党
政办" 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 公民 街道各站办所、各社区 不收费 无 无 主动服务或依申请服务 其他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渠道面向社会直接公开。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
13 "芝麻墩劳
保所"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 "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35号文件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17号)“二、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对离校未就业的困难家庭毕业生和就业困难毕业生要逐一登记,依托基层就业服务平台,一对一地开展服务。”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4 "芝麻墩劳
保所" 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职称申报及服务 " 1.《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按人事隶属关系和任职资格等级实行分级管理……”。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职称申报及服务”。" 法人或其他组织中的收益群体 无 不收费 无 "一年
一次"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5 "芝麻墩劳
保所" 企业退休人员档案关系接收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
  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03〕11号):“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 经济比较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市,应直接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针对各地城市社区建设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在一定时期内,部分社区组织不够健全的市,在相对独立的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可以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确定或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管理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此类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并与其签订对企业退休人员委托管理服务协议书,明确其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职责。对部分社区组织不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县(市、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进行管理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企业原有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设施一并移交当地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的退休人员,原则上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3.《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社会化管理服务 退休人员移交”。"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6 "芝麻墩劳
保所" 查阅及复印企业退休人员档案材料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
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03〕11号)“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工作。要按照中办发〔2003〕16号文件规定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八个方面的主要内容,结合实际,积极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目前难以全部落实到位的市,可以先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二是向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三是指导企业退休人员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四是开展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在此基础上不断扩展工作内容,并逐步加以规范和完善。对街道(办事处)不具备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条件的,可以由市或区统一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中由省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在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时,人事档案暂不移交,街道和社区可先建立这些退休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库。”
3.《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日常管理”。"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7 "芝麻墩农
经站 " 农业技术推广 《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8月修正)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四)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五)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建设技术服务;(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农户、合作社、家庭农场 县农业局 不收费 即时办理 即时办理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8 "芝麻墩司
法所" 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5号):“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安置、帮教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三年之内,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工作范围包括:(一)对服刑、劳教人员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教育、就业技能培训。(二)向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接收单位介绍情况,移交有关档案、材料。(三)引导、扶助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四)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预防重新违法犯罪的措施。 (五)对重新违法犯罪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依法从重惩处。通过安置、帮教工作,力争使大多数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增强改过自新的信念和就业能力,在就业、上学和社会救济等方面不受歧视,实现生活有着落,就业有门路,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目标。”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 派出所、社保所、市场监管所、民政、监狱、劳教所 不收费 无 无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19 朝阳街道信访办 信访事项受理及处理服务 《信访条例》(2005年1月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第十条:“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公民 无 不收费 自反映问题登记之日起15日之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信访人 自反映问题登记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对信访人进行答复反馈,复杂问题延长一个月。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20 朝阳街道经管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鉴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通过农业部令第47号)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公民、法人 无 不收费 无 无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21 "朝阳街道司
法所" 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5号):“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安置、帮教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三年之内,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工作范围包括:(一)对服刑、劳教人员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教育、就业技能培训。(二)向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接收单位介绍情况,移交有关档案、材料。(三)引导、扶助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四)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预防重新违法犯罪的措施。 (五)对重新违法犯罪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依法从重惩处。通过安置、帮教工作,力争使大多数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增强改过自新的信念和就业能力,在就业、上学和社会救济等方面不受歧视,实现生活有着落,就业有门路,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目标。”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 派出所、社保所、市场监管所、民政、监狱、劳教所 不收费 无 无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22 "朝阳街道农
技站" 农业技术推广 《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8月修正)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四)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五)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建设技术服务;(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农户、合作社、家庭农场 区农林局 不收费 即时办理 即时办理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23 组织部 信息公开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无 不收费 个工作日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根据情况确定 主动服务、依申请服务 其他
24 组织部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查询 "《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查询办法》(鲁编办发〔2013〕9号)第五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主要分为以下二类。第一类:由监督管理机构公开过的登记管理信息。主要包括是否已在本监督管理机构登记、当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刊载的信息、事业单位年检结果等。第二类: 监督管理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档案信息。主要包括设立登记日期、变更登记结果、公告情况、已公开的年度报告等。”第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询第一类信息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提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询第二类信息,监督管理机构确定其合法利用目的的,应当予以提供。”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无 不收费 无 能够当场答复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查询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25 人事管理科 人事考试的组织与服务 " 1.《人事部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6号 1995年1月7日)第一章第二条:“国家按照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公认、国际可比、事关公共利益的原则,在涉及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技术工作领域,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第四条:“第二条规定的专业,由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建立职业资格的申请,经人事部审核批准后,共同拟定具体实施方案并颁布实施。”
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第一章第五条: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3.《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事部令第7号)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各项人事考试报考人员 无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财综〔2016〕14号)、山东省人社厅《关于重新核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31号)、山东省人社厅《关于重新核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鲁人社字〔2016〕160号)文件执行。《关于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考试报名考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函〔2016〕2号) 无 无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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