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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索引号: 00432464-3-35-30/2017-1226001 公开目录: 权力清单 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26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政务大厅 文 号:  

 

 

2017年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实施

主体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

层级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法定
时限

备注

财政局

3713000129901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会计法》第38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第9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设区市、县(区)

公民

详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713000129902

2、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3年6月修订)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设区市、县(区)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详见《民办教育促进法》

 

3713000129903

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1、《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通过)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09年11月修订)第三十五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行政许可……。”
 4、《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6月通过,2004年11月第二次修正)第九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须向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经批准设立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一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5、《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8年11月通过)第十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须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领取《山东省职业介绍许可证》。”

设区市、县(区)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15日

 

实施主体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

层级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法定
时限

备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713000129904

4、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国家主席令第28号,2009年8月修订)第39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6号,1995年3月国务院令第174号修订)第5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3.《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1995年1月鲁劳发〔1995〕6号)第3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其他工作、休息办法的企业,……市、地属及其以下企业,经市地主管部门审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向企业所在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写出报告,报市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4.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1994年12月劳部发〔1994〕503号)。

设区市、县(区)

企业

20日

 

3713000129905

5、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通过,2012年12月修订)第四十四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6月民政部令第48号)第八条:“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一批省级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等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5】152号)将“涉外涉港澳台养老机构、省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许可”委托下放社区的市政府民政部门。

设区市、县(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0日

 

3713000129906

6、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七条:“全国性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设区市、县(区)

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详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实施主体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

层级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法定
时限

备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713000129907

7、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251号)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设区市、县(区)

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详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建设局

3713000129908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1、《建筑法》(经1997年11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 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 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区级

消防大队、规划局、经发局、土地局、市政务大厅

建设单位

15日

 

3713000129909

9、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9项

区级

城市管理局

单位或个人

20日

 

3713000129910

10、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标杆等设施许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国务院令第198号)第29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第二次修订)第16条

区级

城市管理局

单位或个人

20日

 

3713000129911

11、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审批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需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区级

城市管理局

建设单位

20日

 

实施主体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

层级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法定
时限

备注

建设局

3713000129912

12、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一条:“严禁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报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期限清理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但因突发性地下管线故障,需要破路抢修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区级

城市管理局、交警大队

单位个人

20日

 

农林畜牧机械局

3713000129913

13、林木采伐证核发

1、《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2、《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区级

单位个人

20日

 

3713000129914

14、木材经营加工审批

   1、《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三十四条。

    2.《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区级

企事业单位、个人

20日

 

3713000129915

15、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07年8月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

区级

单位

个人

20日

 

3713000129916

16、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1、《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区级

货主(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详见《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3713000129917

17、兽药经营许可证(除兽用生物制品)核发、换发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区级

企业

30日

 

实施主体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

层级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法定
时限

备注

经济发展服务局

3713000129918

18、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4.《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
5.《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4年本)》

设区市、县(区)

企业

20日

 

3713000129919

19、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4.《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
5.《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4年本)》

设区市、县(区)

外资企业

20日

 

3713000129920

2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7月通过)第七条:“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进行项目核准、备案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招标内容。”

设区市、县(区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20日

 

3713000129921

21、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
3.《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
4.《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4年本)》
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一批省级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等项目的通知》

设区市、县(区)

企业

20日

 

3713000129922

22、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1.《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2.《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五条
3.《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
  

区级

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团体

20日

 

实施主体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

层级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法定
时限

备注

水利水产水务局

3713000129923

23、水域、滩涂养殖审核

      《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12月修正)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区级

  无

单位

个人

20日

 

3713000129924

  24、取水许可

《水法》(2002年8月修订通过)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一)长江、黄河、……。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第十九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期限,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第二十一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第二十七条:“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区级

 无

单位个人

45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713000129925

                          25、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区级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批发30日,零售20日

 

实施主体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

层级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法定
时限

备注

公安分局

3713000129926

26、临时占用道路从事大型活动审批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活动。临时占用道路从事大型活动的,应当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公告。

区级

法人其他组织

7日

 

3713000129927

27、焰火燃放许可证核发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三条
2.《关于贯彻执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发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区级

法人、其他组织

7日

 

3713000129928

2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区级

消防安全方面:监督指导科、各大队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0日

 

3713000129929

29、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核发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区级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0日

 

3713000129930

30、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项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区级

金融机构

20日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3713000129931

31、设置医疗机构审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

区级

单位个人

30日

 

3713000129932

3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及变更、注销登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区级

医疗  机构

45日

 

实施主体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

层级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法定
时限

备注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3713000129933

33、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注册

《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通过)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区级

公民

30日

 

3713000129934

34、护士执业注册及延续注册

1.《护士条例》(2008年1月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
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

区级

公民

详见《护士条例》

 

3713000129935

35、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

1.《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2.《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五条

区级

医疗保健机构

20日

 

3713000129936

36、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

1.《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五条

区级

公民

20日

 

3713000129937

37、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国发〔1987〕24号)第四条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

区级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0日

 

3713000129938

38、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4项

区级

公民企业

20日

 

3713000129939

39、放射诊疗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八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区级

医疗卫生机构

20日

 

3713000129940

40、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区级

公民

15日

 

3713000129941

41、再生育审批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通过)第十八条
    2.《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4年5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区级

公民

10日

 

实施主体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

层级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法定
时限

备注

环保分局

3713000129942

4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1.《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2.《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4.《山东省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十一条

区级

建设单位

60日

 

3713000129943

4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区级

建设单位

30日

 

市场监管局

3713000129944

44、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八条

区级

公司(企业法人)

10日

 

3713000129945

45、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1.《公司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五十三条
    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区级

企业(公司)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3713000129946

46、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设
立、变更、注销登记

    1.《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九十条
    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
    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

区级

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3713000129947

47、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1.《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  
    3.《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区级

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

详见《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3713000129948

48、企业集团登记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1号,2014年2月修订)
    2.《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4月工商企字〔1998〕第59号)

区级

企业法人

3日

 

3713000129949

49、食品生产许可

1.《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4年12月鲁政字〔2013〕256号)将“食品生产许可”逐步下放至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区级

企业

20日

 

3713000129950

50、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变更、换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区级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0日

 

实施主体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

层级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法定
时限

备注

房产管理局

3713000129951

5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核发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通过,2009年8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2005年3月通过)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第十条:“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区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

10日

 

3713000129952

5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暂定)审批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区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

20日

 

城市管理局

3713000129953

53、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核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区级

单位个人

20日

 

3713000129954

54、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区级

单位个人

20日

 

3713000129955

55、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审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区级

建设单位

20日

 

3713000129956

56、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1项

区级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0日

 

实施主体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

层级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法定
时限

备注

规划分局

3713000129957

57、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审核)

    1.《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第三十九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国家和省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城市、县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区级

建设单位

20日

 

3713000129958

5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1.《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第四十三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五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九条:“因建设活动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

区级

建设单位

20日

 

3713000129959

5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变更(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1.《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第五十条:“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第五十二条:“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第五十六条:“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区级

建设单位

20日

 

实施主体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

层级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法定
时限

备注

规划分局

3713000129960

60、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区级

建设单位

20日

 

消防大队

3713000129961

61、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核发

    1.《消防法》(1998年4月通过,2008年10月修订)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向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2.《山东省消防条例》(1998年11月通过,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四条“公众聚集场所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并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后,方可营业或者投入使用......”

设区市、县(区)

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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